为进一步规范征兵工作,鼓励适龄青年自觉积极入伍参军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》、《征兵工作条例》、《河南省征兵工作条例》以及相关法律、法规规定,结合本校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奖励办法
(一)每次定兵后,举行参军入伍大学生欢送会,发放纪念品。
(二)学校每年对二级学院的大学生征兵工作进行总结,根据征兵工作开展和定兵情况,评出征兵工作先进单位并颁发证书。二级学院每入伍一名学生奖励征兵工作经费500元。
(三)每年武装部根据上级反馈的我校入伍信息,对二级学院上一年入伍学生人数进行核定,核算征兵工作奖励金额。奖励经费经审核后列入武装部年度经费预算。
二级学院开展征兵相关工作,根据核定金额开具符合财务要求的票据,按财务管理规定报销(报销凭证要有经办人、二级学院主管领导、武装部领导签字)。
(四)对服役期间立功受奖,退役复学的大学生给予奖励,获一等功及以上荣誉的每人一次性奖励3000元,获二等功的每人一次性奖励2000元,获三等功的每人一次性奖励1000元。
(五)退役复学大学生,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,按照上级部门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,履行相关程序后优先考虑,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。
(六)退役复学大学生,在评优评先、入党、就业等方面学校优先推荐。
(七)退役复学大学生在申请困难补助时,同等条件下学校优先给予支持。
(八)上半年被批准入伍的毕业班学生,入伍后表现良好,本科毕业班学生修够毕业学分、完成毕业实习、通过毕业论文(设计)答辩,符合国家政策及学校规定的毕业条件,经相关部门毕业信息审核合格,学校准许其按期正常毕业。
二、惩处办法
对在征兵工作中出现如下问题的学院和个人实施处罚:
(一)二级学院在征兵工作中不够重视、领导不作为、组织不得力,对征兵工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,年终考核不得推荐为优秀等次。
(二)对预征对象在上站体检时弄虚作假、搞自我淘汰的个人,提请由上级武装部门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,并视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,给予预征对象个人相应处罚。
(三)征兵工作人员在征兵工作中收受贿赂、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徇私舞弊的,依法给予行政处分;给他人造成损失的,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(四)对在征兵工作中发生责任问题的责任人,除接受上述处罚外,依法追究相应责任。
三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生效。
四、本办法由中共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委员会武装部负责解释。
河南财政金融学院
2021年5月19日